96年度「廢棄物越境轉移國際因應及國內管理計畫」

摘要

本計畫工作分為七個部分:

一、實質參與巴塞爾公約及亞太區域電子廢棄物議題

(一)完成巴塞爾公約夥伴計畫之執行追蹤及2007年之我國參與。

(二)完成亞太區域合作電子廢棄物計畫及兩次NIES Workshop on E-Waste(2006.11, 2007.11)進度追蹤。

二、輸出入管制建議

(一)完成我國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法規彙整:依據申請機構、申請程序、申請原則、審查程序、審查原則、檢具書件、不得核發許可要件、得廢止輸出入許可要件、運送要求、期限等議題進行整理。

(二)完成巴塞爾公約、OECD及歐盟廢棄物越境轉移法規彙整及分析。

(三)完成2006年度廢棄物輸出種類共42項彙整各該項廢棄物產生量、列管事業申報廢棄物處理量、非列管事業申報廢棄物處理量、處理機構(含自行處理、清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家數及許可量、廢棄物接受國及輸出量的統計。

(四)完成國內外輸出入運作流程及廢棄物清單二部分比較。

(五)參酌國外輸出入法規內容,完成廢棄資源物管理法研商公聽會版本(2006年)之輸出入條文修正建議。

(六)完成現行廢清法授權範圍相關解釋函彙整,並針對「境外處理業者能力資格之認定」、「財務保證」、「國際文書認證」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提出建議。

三、雙邊協定推動執行

(一)完成巴塞爾公約簽雙邊、多邊與區域協定彙整。

(二)完成日本及我國廢棄物輸出入相關法規、流程進行介紹,並分析雙邊協定簽署後之差異、法規執行問題及運作調整建議。

(三)完成加拿大與美國、美國與菲律賓之雙邊協定條文,並提出雙邊協定簽署之重點事項,同時提出可能洽商簽署雙邊協定國家之基本資料說明,以供主管機關參考。

四、廢棄物輸出入法律技術實務因應

(一)完成蒐集國外二手商品輸出入管制規定介紹,並完成輸出入貨品疑似廢棄物認定原則、認定流程及海關案例彙整。

(二)完成象牙海岸有害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例研析,其部分處理經驗,可供我國後續參考之用。

五、巴塞爾公約國內因應執行

(一)完成辦理三次專家小組會議,議題包括:國外(歐盟及OECD)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規範、廢棄物判定原則及海關案例、第2屆固體廢棄物管理與技術研討會出國報告、OEWG6與會說明及後續規劃、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修正說明、廢棄物輸出入管理網站改版規劃、亞洲太平洋島嶼固體廢棄物專家會議及NIES電子廢棄物會議出國報告。

(二)完成協助廢棄物輸出入管理相關事宜。

六、巴塞爾公約相關會議參與:完成四個國際會議六人次會議參與,如下(1)第2屆固廢管理與技術研討會(中國北京,7月18-19日)、(2)第6次開放式工作組會議(瑞士日內瓦,9月3-7日)、(3)第3次亞洲太平洋島嶼固體廢棄物專家會議(日本岡山,11月7-9日),及(4)第4次NIES電子廢棄物會議(日本筑波,11月21-22日)等,共計發表4篇論文。

七、巴塞爾公約資訊宣導

(一)完成150則巴塞爾公約相關新聞、論文之蒐集摘譯。

(二)完成資訊網頁推動歷史更新、國內現況、國際會議動態、網站地圖等更新。

(三)新增海關案例查詢網頁。

(四)更新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參考判定資料庫,累計次數達27次。

(五)完成製作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參考手冊電子版。

 

英文摘要(Abstract):

The major achievement from this project can be classified into seven aspects as follows.

1. Participation in the discussion of E-Waste related issues at the global and regional levels

The latest progresses of the Basel Convention Partnership Programme, including MPWG and PACE as well as the conclusions from E-waste related meetings in Asia-Pacific region have been continuously collected and summarized.

2. Providing legal advises on the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waste (TBM) to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including:

(1) Summarizing of the application and authorization regulations on TBM in Taiwan

(2) Analyzing of the regulations of Basel Convention, OECD and EU on TBM.

(3) The statistics of the generated and permitted amounts for TBM of 42 exported waste items from Taiwan in 2006.

(4) The comparison of TBM regulations among Taiwan, Basel Convention, OECD and EU.

(5) Amending the draft articles of Waste Management Act regarding waste TBM.

(6) The interpretation of TBM related declaratory statut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qualifications of treatment plants aboard, financial guarantee, recognition of documents and prohibited waste items.

3. Promoting bilateral agreements, including:

(1) Collecting bilateral, multilateral, or regional agreements regarding Basel Convention.

(2) Interpreting the content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between Canada and the USA and the articles of bilateral agreement between Philippine and the USA as references for the government.

4. Case studies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waste, including:

(1) Custom examination for current waste items, draft of wast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and principles and case studies of waste identification.

(2)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case of hazardous waste dumping in Abidjan, Cote d’Ivoire.

5. Responding to the decisions of the Basel Convention

Three meetings with Basel Convention Expert Committee were organized. In which, discussed issues include EU and OECD TBM regulations, revision of the manual for controlling of waste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and reporting of four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regarding Basel Convention.

Inquiry of the regulations on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waste of some OECD countries was also provided. Besides, analysis on the revision of China’s regulations was also completed.

6. Participating in the Basel Convention (BC) activities.

In 2007, we participated in four face-to-face conferences with four papers presented: (1)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Waste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in Beijing, China, (2) the 6th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EWG6) in Geneva, Switzerland, (3) the 3rd Expert Meeting on Solid Waste Management in Asia and Pacific – for networking of experts in Okayama, Japan and (4) the 4th NIES E-Waste Conference in Tsukuba, Japan.

7. Collecting and promoting BC related information.

We have completed and evaluated 150 news, articles, reports and papers regarding the Basel Convention, and, updated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Basel Convention information websites for 27 times (http://wm.epa.gov.tw/web/index.htm). The manual for controlling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waste in the digital format was also revised.

前 言

於1992年正式生效,希望藉由巴塞爾公約環境無害化管理方式,減少或避免有害廢棄物問題 ,至2007年12月底為止,共有170個國家/組織批准加入。巴塞爾公約秘書處提出「巴塞爾公約十年策略計畫(The 10-year Strategic Plan for the Basel Convention)」,以發展及加強參與來達到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之環境無害管理為目標,配合每二年調整一次之雙年度計畫,逐步建立完整廢棄物管理體系。

於第七次締約國大會中除延續上述目標進行外,更以「如何加強全球共同合作面對廢棄物相關議題,以創造一個乾淨的未來(The Global Waste Challenge and Mobilization of Resources for a Cleaner Future)」為討論主軸,明確宣示巴塞爾公約涵蓋廢棄物產生、管理、運送及處置(Basel Convention Covers the Generation, Management, Movements and Disposal of Waste),其新定位為「以產品生命週期出發之思考方式,涵括廢棄物從搖籃到墳墓之整體管理,不再侷限於廢棄物之越境轉移」。

甫落幕的巴塞爾公約第八次締約國大會(2006.12),則將「Creating innovative solutions through the Basel Convention for the environmentally sound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wastes」作為高階會議的主題,針對電子廢棄物問題進行研析,並發布奈若比宣言,突顯了未來公約執行重點。

而我國廢棄物管理亦朝向相同目標邁進,透過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入之資訊系統管理,能更有效掌握廢棄物流向,以確保環境妥善處理。此外亦加強國際互動交流來提升廢棄物有效管理;並積極參與國際事務,拓展國際視野與技術交流,以落實廢棄物妥善管理。

執行方法

一、實質參與公約及亞太區域電子廢棄物議題:透過巴塞爾公約夥伴計畫之參與及多年維繫之國外聯繫管道(以公約秘書處及夥伴計畫核心執行人員為主),不定期取得手機工作小組及電腦設備夥伴籌備之第一手資訊,提供國內主管機關及產業參考(含公會);透過網路及會議參與,進行亞太區域合作電子廢棄物計畫進度追蹤。

二、國內輸出入管制建議:

(一)依據申請機構/程序/原則、審查程序/原則、檢具書件、不得核發許可要件、得廢止輸出入許可要件、運送要求、期限等議題進行我國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法規彙整;

(二)透過巴塞爾公約、OECD及歐盟廢棄物越境轉移法規彙整分析,提供廢棄資源物管理法研商公聽會版本(2006年)之輸出入條文修正建議及管理參考;

(三)依據2006年度廢棄物輸出種類(42項),彙整產生量、列管/非列管事業申報廢棄物處理量、處理機構(含自行處理、清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家數及許可量、廢棄物接受國及輸出量的統計;

(四)配合二法合一提出廢棄物越境轉移相關條文草案

(五)透過廢清法解釋函彙整,提供「境外處理業者能力資格之認定」、「財務保證」、「國際文書認證」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建議。

三、雙邊協定推動執行:依據日本及我國廢棄物輸出入法規,進行管理方式、輸出入流程研析,並分析雙邊協定簽署後之差異、法規執行問題及提出運作調整建議;針對加拿大與美國、美國與菲律賓之雙邊協定條文進行分析,提出雙邊協定重點事項,以供主管機關參考。

四、廢棄物輸出入案例彙整及研析:蒐集國外二手商品輸出入管制規定,以提出輸出入貨品疑似廢棄物認定原則及認定流程建議;針對海關輸出入貨品認定疑義案例進行彙整,並製作參考網頁以供海關及環保人員參考;研析象牙海岸有害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例,針對其事實背景、爭點所在、處理結果進行說明,以提出研析建議。

五、巴塞爾公約國內因應執行:透過專家小組會議召開及已建立之國外聯繫窗口及管道,詢問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規定,提供國內政策執行諮詢。

六、巴塞爾公約相關國際性會議參與:年初進行與會規劃,之後經環保署認可參加會議後,準備與會資料(含論文、拜會行程及諮詢議題等),以出席巴塞爾公約相關國際會議,會後完成出國報告及重點摘要,以供國內執行參考。

七、巴塞爾公約資訊宣導:透過網路搜尋引擎及電子期刊之檢索,蒐集巴塞爾公約訊息及進行環保署巴塞爾公約資訊網站架構調整、網站內容更新;配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及產業用料公告修正,檢視更新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以供環保及海關人員參考。

結 果

一、實質參與巴塞爾公約及亞太區域電子廢棄物議題

(一)公約夥伴計畫之執行追蹤及我國參與:隨著手機工作小組第一階段技術準則完成草擬,自去年起國內參與重點作調整,電腦設備夥伴計畫籌組的份量逐漸加重(已召開二次面對面籌組會議),其主席人選亦已確定,預期明(2008)年成立機率高。

(二) 亞太區域電子廢棄物計畫瞭解及參與管道建立:針對2006年及2007年在日本舉辦之NIES會議重要結果進行說明─資料庫之建立將有助於評估資源之價值,並較容易追蹤電子廢棄物之流向。

二、國內輸出入管制建議

(一)完成我國現行廢棄物輸出入管理法規彙整:

1.主要法規:包括「廢棄物清理法(2006.05.30)」第38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2005.01.05)」、「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2006.06.27)」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03.04.22)」,此外再生資源輸出入管理則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2002.07.03) 」第17條及「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03.07.02)」。

2.議題彙整:請機構、申請程序、申請原則、審查程序、審查原則、檢具書件、不得核發許可要件、得廢止輸出入許可要件、運送要求、期限等。

(二)國外法規重點彙整:

1.巴塞爾公約管制有害廢棄物對象包括: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八(A清單)及各締約國國內認定為有害廢棄物者。特別要說明的是,前述巴塞爾公約的管制清單並非固定內容,而是如同其他國際環保公約,配合經濟發展如電子產品使用量的增加,以及處理(含再利用)技術的發展,會進行持續地檢討、修訂。因此各國際組織如歐盟、OECD或個別國家的輸出入廢棄物管制清單也會隨之作調整。

2.OECD廢棄物越境轉移現行法規C(2001)107/FINAL(2004.03.15版)僅適用於OECD會員國間為了再利用(recovery)之廢棄物越境轉移,針對非會員國間之越境轉移或廢棄物最終處置(disposal),則適用巴塞爾公約、其他多邊或雙邊協定。本計畫完成對其立法背景、管制對象、法規架構及運作流程等之說明。

3.歐盟廢棄物越境轉移法規:歐盟法規為了與OECD及巴塞爾公約進行調和,故於2006年新修正「Regulation (EC) No 1013/200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June2006 on Shipments of Waste(簡稱歐盟廢棄物越境轉移法)」,取代歐盟法規1993年通過、施行的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59/93,並自2007年7月12日生效。本計畫針對歐盟廢棄物越境轉移法之法源、受到國際其他法規之影響、修改主因及歷程、修改重點、管制對象、法規摘要及內容摘要等進行整理。

(三)國內外輸出流程及特定廢棄物項目清單比較:

1.國內輸出資料彙整:針對2006年度廢棄物輸出種類共42項,彙整各該項廢棄物產生量、列管事業申報廢棄物處理量、非列管事業申報廢棄物處理量、處理機構(含自行處理、清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家數及許可量、廢棄物接受國及輸出量的統計。

2.針對國內外輸出入運作流程及廢棄物清單二部分進行比較:(一)運作流程:蒐集我國現行輸出入法規並依據巴塞爾公約、OECD法規及歐盟法規,分別繪出從我國輸出廢棄物至簽訂巴塞爾公約國家、OECD或歐盟會員國之流程及表單,以作為改善我國廢棄物管制措施。比較結果我國廢棄物輸出流程與巴塞爾公約國家、OECD或歐盟會員國差異不大,僅有文件要求或主管機關間聯繫等細節性之差異。(二)清單比較:依據2006年度廢棄物輸出種類、環保科技園區廠商可處理項目及接受國多寡的優先次序挑選出10項應優先比對項目,並完成與巴塞爾公約及歐盟廢棄物清單比對分析。

(四)針對廢棄資源物管理法研商公聽會版本(2006年)之輸出入部份提出條文修正建議。參酌國外輸出入法規內容,針對「廢棄資源物名詞定義」、「限制或禁止輸出入公告」、「國內不管制輸出入廢棄物報備之必要性研析」、「輸出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為原則」、「供學術研究、研發相關清理技術」及「修法時程的影響」等問題及配套提出建議。

(五)現行廢清法授權範圍內整理相關解釋函,並針對「境外處理業者能力資格之認定」、「財務保證」、「國際文書認證」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提出建議。

三、雙邊協定推動執行

完成彙整依據巴塞爾公約簽署生效之雙邊、多邊與區域之相關協定;並分別針對日本及我國廢棄物輸出入相關法規、流程進行介紹,並分析雙邊協定簽署後之差異、法規執行問題及運作調整建議;亦介紹加拿大與美國、美國與菲律賓之雙邊協定條文,並提出雙邊協定簽署之重點事項,同時提出可能洽商簽署雙邊協定國家之基本資料說明,以供主管機關參考。

四、廢棄物輸出入法律技術實務因應

(六)海關通報廢棄物判定疑義研析及案例彙整:由於海關協助環保署進行廢棄物邊境查核,但涉及廢棄物專業認定判斷仍有疑義,為減輕環保機關行政負擔暨提供海關佐證之參考依據,因此提供相關廢棄物判定案例;已完成蒐集國外二手商品輸出入管制規定介紹,並完成輸出入貨品疑似廢棄物認定原則、認定流程及海關案例。

(七)象牙海岸有害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例:針對事實背景、爭點所在、處理結果及研析建議進行說明,基於案例特性、國情不同,因此僅就本案件情形加以分析,其部分處理經驗,可供我國後續參考之用。

五、巴塞爾公約國內因應執行

(一)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成立與運作:完成辦理三次專家小組會議,共計八個報告案,包括國外(歐盟及OECD)廢棄物越境轉移管理規範、廢棄物判定原則及海關案例、廢棄物輸出入管理網站改版規劃、判定手冊修改及四次國際會議之出國報告等。

(二)協助廢棄物輸出入管理相關事宜:完成確認荷蘭廢棄物輸出文件之可信度、提供國際限制廢棄物越境轉移資訊、確認違法輸出入之後續核發許可規定、查詢中國「限制進口廢物審批表」、蒐集中國廢棄物輸出入相關法規、查詢產業用料貨品稅則號列、協助產業用料公告修正相關事宜、廢棄物越境轉移英文網頁改版建議及提出廢棄物輸出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表單建議等內容。

六、巴塞爾公約相關會議參與:考量計畫年度出國名額(共計六名),暨延續近年在全球與亞太區域的耕耘,經規劃評估且經環保署同意,派員參與以下四個國際會議,並配合會議議題共計發表4篇論文,以增加我國之能見度及與國外代表交流深度:(1)第2屆固廢管理與技術研討會(中國北京,7月18-19日)、(2)第6次開放式工作組會議(瑞士日內瓦,9月3-7日)、(3)第3屆亞洲太平洋島嶼固體廢棄物專家會議(日本岡山,11月7-9日),及(4)第4屆NIES電子廢棄物會議(日本筑波,11月21-22日)等四個會議。

七、巴塞爾公約資訊宣導

(一)蒐集摘譯巴塞爾公約國際新聞、報導及論文:已蒐集摘譯巴塞爾公約相關新聞150則。

(二)維護更新巴塞爾公約中英文資訊網站:(1)推動歷史更新、國內現況、國際會議動態、網站地圖等;(2)新增海關案例查詢網頁;(3)更新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參考判定資料庫;(4)累計更新資料次數達27次。

(三)製作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參考手冊電子版:針對(1)明列舊版參考手冊與現行法規差異處;(2)針對「管制判定參考流程」、「輸出入管制項目之修正」及「廢棄物管制參考資料之格式更新及手冊清單」等三個部份進行修改,已完成判定手冊修正。

結論與建議

一、實質參與巴塞爾公約及亞太區域國際管道建立

(一)巴塞爾公約夥伴計畫參與

1.電腦設備夥伴計畫(PACE):預計明(2008)年成立機率很高,三大主因包括今年度已召開二次面對面籌組會議,二位主席人選也已確定,多個開發中國家持續表達強烈執行需求及後續參與意願。至於,國內廠商是否參與預期將取決於其他國際大廠之參與。為確保我國電腦及週邊設備(螢幕及印表機)之產業權益,若PACE成立,建議除本計畫團隊外,建議經濟部亦建立固定之聯繫窗口,考量廠商權益後決定我國產業界之參與方式(至少二種可能性,(1)經濟部派員長期參與,(2)國內廠商直接參與)。

2.電子廢棄物工作小組議題明確性仍低,短期內持續追蹤即可。

(二)亞太區域電子廢棄物計畫瞭解及參與管道建立:首先,為展現我國成果暨掌握亞太地區廢棄物產出資訊及法規脈動,建議需持續派員參與相關會議,且部分參與者應搭配台日雙邊之執行漸趨固定,以利長期亞太地區人脈之建立。其次,為擴大與會效益,建議經濟部長期亦固定派員關切相關資訊,以利我國資源回收產業掌握亞太地區之最新資訊。

二、輸出入管制建議

(一)經國內外廢棄物清單比對後可發現國內的代碼分類的不夠細,或是國內外分類方法差異太大,以致於部份無法比對,建議環保署於後續委辦計畫中能將此情況列入修正參考。

(二)建議廢棄資源物管理法(草案)將各國一般所認知之「Waste」定義範圍仍稱為「廢棄物」,因在許多情況下或經過適當處理後,即可變成資源的概念來管理廢棄物。以避免草案之「廢棄資源物」並翻譯成英文(waste resource)時,與國際習慣用語「waste」不同,未來與國外專家學者討論、統計、比對及認知上引發的困難。

(三)建議有關指定公告限制或禁止輸出入其公告方式類似廢棄物再利用項目的公告模式,屬於該項目的個別專屬規定,應該一併在公告裡面敘明。例如「限制輸出、配額及配額分配方式」,或「禁止輸出或輸入」。而配額的核可量初步建議以國內處理機構的許可容量及產生量計算。至於分類的要件及清單可參考歐盟廢棄物越境轉移法限制輸出之要件及廢棄物清單。

(四)考量新法在輸出入管理上容許不需要申請輸出入許可,但避免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建議參考歐盟規定,要求不需要申請輸出入許可者應進行網路申報及隨著廢棄物應檢附文件及配套要求。

(五)國內廢棄物輸出區域,建議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為原則。另,為避免廢棄物輸出至無法妥善處理技術、廢棄物管理制度不佳的國家,遭到廠商不當處理或頃倒,造成當地環境與民眾的健康引發國際關注,進而影響我國形象,故建議條件式的開放輸出至非OECD會員國,且其審查文件與程序勢必要比輸出至OCED會員國為嚴格,以作為環境無害管理能力之確認:

1.程序差異:輸出至OECD會員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審查、同意及核發許可;若輸出至非OECD會員國者,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及核發許可,至於審查、同意權則為中央主管機關。

2.審查文件差異:為確保廢棄物輸出之申請者及委託清除處理之事業能瞭解處理廠(場)處理能力及營運情形,若預計輸出至非OECD會員國者,申請者或委託清除處理事業親赴接受國處理廠(場)實地勘查處理能力與營運情形之報告書,並切結保證報告內容屬實。反之,若輸出至OECD會員國則不需要該項文件。

(六)參酌歐盟廢棄物越境轉移法(§3(4))中亦規定若廢棄物僅供分析用(為了暸解物理及化學性,或是為了解其再利用可能性),且少於25公斤者,不需要申請許可。建議新法授權要求輸出入廢棄物供學術研究、研發相關清理技術者仍需要申請許可,但可簡化其申請程序及排除部分要求。

(七)考量廢棄資源物管理法(草案)修正在立法時程較難掌控,建議將上述條文草案內容,提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修正案,以使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跟的上世界潮流。修正過程應舉行公聽會以供各界人士表達意見,有利於決策之正確性。

(八)國際上對於管理廢棄物的觀念,且全球天然資源的逐漸減少,廢棄物再利用是必然的趨勢,未來業者互相「搶垃圾」也不是不可能的局面,因為這些廢棄物都是資源的來源。而台灣是個資源缺乏,需要進口原物料的國家,因此開放輸入再利用技術純熟的廢棄物種類進行再利用,這也是另一種資源取得的管道,因此建議針對有潛力轉化成資源的廢棄物種類取消禁止輸入規定,將其回歸到廢棄物輸入許可審查制度。

三、雙邊協定推動執行

(一)台日雙邊協定配合事項:今年度為簽署生效後第二年,台日間廢棄物輸出入運作明顯較去(2006)年順暢,但仍有執行面問題需進一步釐清確認,最為關鍵處在於雙方廢棄物種類之管理差異。以日本而言,其以是否屬巴塞爾公約列管廢棄物作為雙邊協定通報之基準,並以有價與否作為廢棄物認定之原則,與我國管制有害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略有差異,後續雙方宜針對執行運作模式進行溝通,除可縮短雙方行政作業時間及成本外,亦可減少不確定性所影響之輸出入業者權益。

(二)配合管理辦法修正,後續可建立輸出入管理制式表單,透過充分資訊,以確保廢棄物妥善處理。

(三)促進與其他國家洽商簽署雙邊協定:與其他國家洽商簽署雙邊協定時,宜先瞭解對方國廢棄物輸出入管理政策法規、輸出入廢棄物種類、處理設施,同時並確認國內處理技術及處理設施容量,以供主管機關決策參考。

四、廢棄物輸出入法律技術實務因應

(一)海關通報廢棄物判定疑義研析及案例彙整:輸出入貨品疑似廢棄物認定原則、認定流程及海關案例係提供實務執行之參考,期能減少主管機關行政成本及預防非法運送之發生,後續宜陸續增列已認定案例,豐富資料庫內容。

(二)象牙海岸有害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例:我國宜多注意國際上廢棄物越境轉移案例,可藉由國際相關案例的檢討,持續追蹤最終處理模式與賠償等協商結果,作為我國日後發生問題時參考的依據。

五、巴塞爾公約國內因應執行:為強化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會議之功能,未來可透過各種契機(如特定技術議題),尋求專家小組成員直接參與之可能性,以增加我國參與之廣度與深度。

六、巴塞爾公約相關會議參與程序調整:參考我國參與其他公約模式,為擴大國內參與暨確保我國與會權益,未來建議提早聯繫相關部會,必要時跨部會籌組我國出國與會之團隊。

七、巴塞爾公約資訊宣導

(一)蒐集摘譯巴塞爾公約國際新聞、報導及論文:從本年度蒐集國際相關新聞分析,日本持續2004年宣示推動成為東亞資源回收中心之政策,逐漸與周邊國家簽署廢棄物雙邊協議。日本於前年底與我國簽署約定,去年分別與香港及菲律賓等簽署約定,今年與泰國約定也完成簽署。但由於雙邊協議在泰國與菲律賓簽署與認可過程中爭議頗大,建議應更深入蒐集日本相關政策、市場及技術資訊,俾做為我國廢棄物輸出入管理之參考。

(二)製作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參考手冊電子版

1.未來若有新增管制的廢棄物項目,宜於判定手冊進行資料更新與調整,以利主管機關執行業務之參考。

2.日後廢棄物輸出入之特定案例,能將判定相關資料增列於資料庫中,以利執行機關判定。

3.目前產業用料有許多的來源或用途範圍之限制條件存在,其對於輸出入之管制判定上有所影響,建議後續修正時,可增列其他公會配額限制之條件進行判定。

4.管制清單資料需時常與現況相符合之廢棄物照片,以利執行。同時為符合國內廢棄物管制,對於無廢棄物輸出入之項目,可考慮於判定手冊中移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