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分析與行政協助事宜及專家小組(第四年)計畫

計畫名稱: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分析與行政協助事宜及專家小組(第四年)計畫

計畫編號:EPA-93-H102-02-181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邱文琳、范建得、蕭立國、曹美慧、江國瑛、李佩玲、林宇璇、黃千慈、陳奕廷、李宗翰、李子聿

計畫顧問:馬小康 教授

計畫期程:民國93年3月23日起民國93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技術準則

摘要

本計畫之工作項目包括七大部分:(一)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及評析;(二)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運作;(三)巴塞爾公約參與運作策略;(四)研析巴塞爾公約相關法律決議對我國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五) 協助參與巴塞爾公約手機和電腦夥伴計畫;(六)研析二項巴塞爾公約環境無害管理技術準則,暨我國執行檢討、建議;(七)教育宣導措施。成果說明如下:

一、 巴塞爾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及評析

(一) 公約於第七次締約國大會(2004.10)中正式宣布其新定位─含括廢棄物回收、管理與處理處置,不再侷限於越境轉移,本計畫亦相對應地提出我國參與公約之定位,應著力在廢棄物議題上,與各國中央環保單位與國際民間組織的資訊交流/問題溝通之平台。

(二) 亞洲區域中心部份,除延續有關中國亞太/印尼/太平洋區域中心活動之資料蒐集,主要是針對我國未來參與前述三個區域中心之方式與考量提出分析評估。

(三) 國際間相關新聞及論文,除蒐集、摘譯公約相關資訊,配合特定議題如國際間因應歐盟法規WEEE等進行追蹤、分析,以供國內施政參考。

二、 在巴塞爾公約專家小組運作,完成討論並提出具體建議之議題包括:出席二次秘書處會議之交流重點、手機及電腦工作小組參與建議及未來規劃、區域中心我國參與運作規劃、海關人員處理廠商未取許可報運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罰法規依據等;本小組確可達到政策諮詢、協助整合國內資源之效。

三、 巴塞爾公約參與運作策略

(一) 協助參與巴塞爾公約相關國際會議,包括第三次開放式工作組會議(2004.04)與第七次締約國大會(2004.10),並藉由與會期間和各國/單位代表之交流,了解國內關切問題如各國參採環境準則執行現況、環保單位涉入舊品管理程度等。

(二) 第七次締約國大會(COP7)周邊活動之規劃辦理,本計畫首先提出可能議題初步建議,但於專家小組會議進行深度討論時,考量主辦之必要性不足、易觸及兩岸政治敏感問題,以及於COP7並無機會與其他國家或單位合作等因素後,決定暫緩辦理,以協助準備我國廢棄物輸出至馬來西亞案之中英文說明資料取代之。

四、 在巴塞爾公約法律相關決議對我國之影響及因應措施研析方面

(一) 完成我國權宜向公約秘書處申報資訊系統之國際法基礎及研擬我國推動區域保單設計所需法規條件之初步研析。

(二) 有關有害廢棄物運送責任保險架構,已擬具廢棄物越境運送之保險條款及相關法制研析,建議將本保險列為政策性保險,採用共保方式以分層承擔機制分散風險,並將保單設計成綜合責任保險型態,以求較為完備之保障。

五、 協助參與巴塞爾公約手機和電腦夥伴計畫:本計畫團隊針對本項工作內容,配合國內需求分別於今年五月及十月份協助召開二場廠商說明會,持續以電子郵件形式不定期提供各界最新相關訊息。

(一) 手機夥伴計畫:本計畫實質參與「廢手機再利用」及「手機綠色設計與使用」兩項子工作計畫,前者自2003年12月以來,共參加七次國際電訊會議,後者亦已提出我國業者對文件之修改建議。

(二) 電腦夥伴計畫:該計畫包含我國電腦及液晶螢幕二大產業,一旦成立對我國產業衝擊不小,規劃成立後我國勢必參與。

(三) 完成公約醫療廢棄物與有機溶劑介紹、國內資料彙整、並比較公約技術準則與我國現況之差異,提出國內具體建議。在醫療廢棄物部分,我國狀況良好,後續僅需就我國需求,考量參採公約準則相關規定;在有機溶劑部分,現階段我國管理運作較公約技術準則完整。未來配合公約技術準則之修訂,可提出我國執行建議;國內以加強混合及濃稠性廢有機溶劑之管理為主。

六、 教育宣導措施

(一) 維護更新巴塞爾公約網站:結合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流量,平均每日上站瀏覽人數正持續增加中,已達每日52人。

(二) 維護事業廢棄物判定網路相關資料庫:事業廢棄物判定手冊改成資料庫形式後,更便於資訊之搜尋與查詢,由海關及環保人員之問卷結果顯示,對此一資料庫多予以正面評價。

(三) 研習會:完成「巴塞爾公約手機、電腦工作小組運作說明會」及「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講習會」兩場次之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