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使用規劃與輔導協助(第二年計劃)

計畫名稱:國內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使用規劃與輔導協助

第二年計劃

計畫編號:EPA-91-HA12-03-A146

委託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研究人員:林俊旭、袁美華

計畫顧問:林宏嶽

計畫期程:民國91年05月09日至民國91年12月31日止

關鍵字:資源回收機構、土地、專案輔導

 

摘要

本計畫之執行目的,主要為輔導及協助資源回收機構辦理用地合法化之相關事宜,以及建立合理化土地使用及變更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及程序。而本計畫執行成果,至計畫結案日,共輔導142家業者通過土地合法化的申請,並在申請過程中提供相關法令諮詢、申請疑義之協助(包括業者及環保局)。另外,本計畫分別針對都市土地、依促產條例編定工業區之土地合法化相關流程、申請書件進行建議

 

前言

環保署執行『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以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之管理及登記之方式,並無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查(如土地、建管、農業、水保、建管、社會等),造成即使已向基管會登記之業者,也有可能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疑慮;本計畫主要協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進行土地合法化之申請。

 

工作方法

1.規劃各項審查辦法,工作包括:都市計畫土地合法化之審查流程、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依促產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土地合法化之審查流程、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

2.業者土地合法化輔導,工作包括:主動聯繫環保署公告第一批應辦理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並提供輔導、成立單一窗口、每二個月提送輔導情形報告。

3.環保局審查困難排除,工作內容包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審查要點訂定情形彙整、提供環保局相關諮詢服務、每個月提送地方環保局受理土地合法申請案件及審查進度等。

4.在完成上述事項規劃及初步執行後進行期中報告,藉以修正輔導作法及提送資料之內容格式,並持續提供環保局諮詢、業者輔導的工作。

 

研究成果

1.規劃建立土地合法化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及程序:規劃都市計畫土地合法化,以及依促產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土地合法化之審查流程審查流程。

2.彙整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用地合法化要點訂定情形,完成訂定審查要點的縣(市)共有十八個。

3.製作都市計畫區及依促產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土地合法使用申請案件之相關申請書表、填寫說明範本。

4.主聯繫公告第一批應辦理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並提供輔導,共輔導26家通過土地合法化。

5.成立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化之單一諮詢窗口,提供回收機構土地合法化相關法令解釋及申請作業疑義之協助,於審查過程中協調業者與環保署之意見,並填製工作記錄表,共接獲一百五十人次以上的詢問電話,本計畫也對地方政府及業者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覆及建議。

6.提供環保局辦理回收機構土地合法申請案件之相關諮詢服務,結合單一窗口的設置,提供環保局辦理申請案件的諮詢服務,共接獲二十五人次以上的環保局詢問電話。

7.自計畫執行日起,每二個月彙整輔導情形報告提送本署。

8.每月彙整地方環保局受理土地合法申請案件及審查進度。

9.實際輔導資源回收機構完成用地合法化,並以按件計酬方式給付:共輔導142家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機構完成土地合法化工作。

 

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1.規劃建立土地合法化相關審查作業流程、申請書表、填寫說明範本(都市計畫土地、依促產條例編定之工業區)。

2.彙整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用地合法化要點訂定情形(共十八個完成訂定)。

3.成立資源回收機構申請土地合法化之單一諮詢窗口,提供回收機構及環保局,辦理土地合法化相關法令解釋及申請作業疑義之協助。

4.彙整輔導情形及環保局受理土地合法申請案件及審查進度報告。

5.實際輔導142家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機構完成土地合法化工作。

二、建議:

1.建立法規查詢、輔助諮詢系統:國內辦理土地合法化申請牽涉的法令繁雜,建議整合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環保相關機構,建立一完整查詢系統,提供查詢服務;除土地之外,並納入建管、水保、消防、環評等相關法令,以利業者查詢提出申請。

2.加強稽查機制:環保署推動資源回收機構土地合法化政策不遺餘力,惟依照目前回收業者的生態,無法申請補貼費用的業者,可能會將資源回收物質交由合法業者申領補貼費;建議應加強稽查機制,以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3.建議持續進行輔導工作:依照目前土地合法化的情形,共有102家為合法廠商,各縣市分布也尚稱均勻,然而,目前通過的數量與執行土地合法化政策前的業者數量相較,差距仍大;建議應持續進行輔導工作,使得欲以興辦事業重新申請的業者順利完成登記作業,並利體制外的業者加入。

4.劃設『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園區』:目前尚未通過土地合法化的業者,大多數原因均為未能找到合適地點;故有業者建議環保署協助開發合適地點以供業者進入。後續工作建議應進行於工業區劃設『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園區』可行性評估,考量土地租金成本、運輸成本、用地取得困難度等因素,對於設置資源回收專區設置提出建議及設置方案之研擬。

5.召開研商會議:由於土地合法化之申請牽涉機關較多,當地政府承辦人與業者的溝通互動的情形,往往是影響審查過程順利與否的關鍵;建議與各縣(市)政府各召開一場以上之研商會議,召集當地相關單位、業者、工會及專家學者,針對各業者土地合法的情形進行討論,並協助突破問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