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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2-30 14:10 文章主題: 【第二十一篇】展開交通改善 「配」角不可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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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篇】展開交通改善 「配」角不可少
老舊、缺乏保養的機車所造成排放污染情況人人詬病,除了現有環保署所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環保共識論壇」(http://www.ier.org.tw/phpBB2/index.php)上有人提出「過度使用的老舊機車報廢」(http://www.ier.org.tw/phpBB2/viewtopic.php?t=968)以及「嚴格限制汽機車數量成長」(http://www.ier.org.tw/phpBB2/viewtopic.php?t=964)的建議。以法律強制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是迅速達到目標的手段,但法令制定的同時應需要相關配套措施。
交通一向是有待解決的問題,除了檢驗制度、車輛管制,同時也可以從車用燃料著手,減少汽機車燃燒化石能源所產生的排放污染物包含懸浮微粒、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鉛、硫氧化物等有害廢氣。例如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中文譯名為液化石油氣)(註)燃燒較完全,所排放的包含二氧化碳較汽油車少,不僅降低直接於人體危害外,對於溫室氣體減量亦有貢獻。
香港理工大學土木及結構工程學系教授李順誠在11月初「2005空氣品質永續發展國際研討會」上,李順誠強調法令制定的同時需有許多配套措施,例如鼓勵計程車將使用柴油更換為使用LPG的車,在法令規範的期限內有四萬港幣的補助,至今計乘車已全面更新。
在台灣推動LGP也有相關配套措施,從經濟誘因來看,環保署曾經運用空氣污染防治費的專款專用,對於營運里程、行駛時間長的計程車進行提供補助款,推動時期曾經超過兩萬五千輛計程車改裝、汰換為LPG車,另外環保署於91年12月11日公告「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補助合法液化石油氣汽車(簡稱瓦斯車)加氣,每公升補助新台幣3元,補助期限至94年12月31日為止。
在全國能源會議中,「京都議定書生效後運輸部門因應策略」將LPG列入第一階段(2015 年以前)使用替代能源目標,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國家也將LPG列入短期因應對策之增加替代能源之使用,長期因應對策包括下列複合動力車、電動車、燃料電池、生質能等,以非碳能源的使用為遠景。
以法律強制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是迅速達到目標的手段,但法令制定的同時應需要相關配套措施,一方面從大眾運輸系統改善讓民眾有其他的選擇,另一方面也要輔助推動民眾改變舊有習慣!
(註)所謂LPG,是提煉石油過程中回收之副產品,日常所見例如打火機油及家用桶裝液狀瓦斯,都是液化石油氣的應用。針對用途的不同成份組成不盡相同,車用LPG即為丙烷及丁烷依一定比例混合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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