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計畫名稱: | 主要國際環保公約之進展 |
| 二、 | 委託機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三、 | 計畫期程: | 90/08/27~90/12/31 |
| 四、 | 研究人員: | 湯德宗、范建得 |
| 五、 | 計畫顧問: | 詹士樑教授 |
| 六、 | 計畫編號: | EPA-90-FA11-03-D041 |
| 七、 | 計畫經費: | 67萬元 |
| 八、 | 關 鍵 字: | 國際環保公約 |
| 九、 | 計畫摘要: | |
| 後冷戰時期,國際社會生態丕變,由對抗轉為合作,國際環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發展尤其迅速。我國自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 = UNEP)主導的各項國際環保公約,至多僅能以觀察員(observer)身份,忝列公開會議末席。
本計畫選定考察之主要國際環保公約為:控制破壞臭氧層之化學物之『蒙特婁議書』及控制全球暖化之『氣候變化網要公約』。本計畫旨在延攬環境法學者與會,俾長期追蹤議題發展,研擬有效參與對策。 為精確掌握公約發展動向,適時妥為因應,今後應將關注重心移至各公約平時負責研擬各項議題的工作組會議。尤其,在各秘書處徵求『書面評論意見』時,應儘量如期表達意見,期嘗試參與議題形成。 『共識決』儼然成為國際環保公約之特色,故瞭解友邦對於各項議題的立場,並適時經由其協助,促成或阻止某議題之通過,厥為當前處境下,維護國家利益所必需。出席締約國大會時應著重於與各國與會代表及國際組織之聯繫。 本次蒙特婁締約國會議諸議題中,以『多邊基金』差額如何填補,及開始注重公約之履行,期杜絕非貿易(走私),兩者最值我國注意參與。 京都議定書與蒙特婁議定書之遵約模式不同,目前中國已主動提出以蒙特婁議定書模式為基礎,以解決未來台灣關於京都議定書的問題,對此我們必須特別重視與中國之互動。 除參與未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活動外,我國應積極配合歐洲主導之市場機制之發展,研究與發展CDM、JI與ET等相關交易機制之模式,更應主動邀請國內金融機構參加包括國際商會(ICC)所努力研究之相關交易概念,以掌握未來可能之商機。 本計畫執行期間僅四個月,只能算是嘗試性質。為貫徹計畫目標,長期持續關懷各個國際環保公約主要議題之發展,適時尋求強化參與之機會,以爭取最大國家利益,本計畫之後續計畫宜及早定案,並宜設法整合相關部會與人員之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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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日期:2006/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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