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伸製造者責任對資源回收的效應 -- 副研究員 吳南明
  • 前言

  資源回收再利用已是新世紀環保的趨勢,因為它除了具有惜福愛物的理念外,更可有效地降低垃圾成長量,減少可觀的垃圾清除及處理成本,甚至對寸土寸金的台灣地區,還可紓緩掩埋場空間飽和或減輕建造焚化爐的負擔等優點。

  到目前為止,資源回收再利用主要是根據『污染者付費』(Polluter Pays, PP) 和『製造者責任』(Producers' Responsibility, PR)原則。我國的環保主管機關曾將這兩大原則,透過各式各樣的宣導、教育,積極地推廣到社會各個層面,然衡諸我國實際的回收成效不彰,究其原委至少有以下三點:

(1) PP和PR均難以辨認甚麼是污染。
(2) PP和PR均未明確指出污染者的主體。
(3) PP和PR均未將責任範圍予以清楚界定。

  延伸製造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s’ Responsibility,EPR)是政策的方式之一,近年來普受歐、亞等國的歡迎,其主要用意是要求製造者對其產品,於生命週期終點後,對該物品負起材質回收或財務的責任。就定義而言,EPR和PP的主要不同點,是EPR要求製造商,於消費者用過產品後,加以取回,並以回收、再利用、再製等方式處理它們,或由第三者(即所謂的製造者所委託的機構)肩負起回收處理的責任,費用則由製造商支付。

  雖然EPR目前仍存有益本(Benefit-Cost)的正反意見,但EPR作為廢棄物的政策之一,已迅速應用到全球各地。因為EPR所涵蓋的理念,是將管理廢棄物的責任回歸到製造商,促其重新設計產品,朝向使用較少的材料和增進回收。至於EPR回收處理廢棄物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不應附加於產品的售價上。如此一來,製造者必須設法變更設計,以生產廢棄物較少的商品,頗吻合近年來的永續發展趨勢。
不過EPR的關鍵爭議,就在於它是否合乎環境和經濟效益,尚待釐清。易言之,如果個別製造商必須負起收集、分類、回收、或處理產品用過後的廢棄物,那麼回收處理將會是離散型的管理系統。這種系統恐怕會降低經濟利益,加上處理方式的整合困難度高,極易導致環境效率不彰。

  我國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經消費者使用後的回收處理責任,雖已明確規範於【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但是實際的資源回收常囿於管理制度,或缺乏讓業者可資依循判定的準則,一方面業者可能僅以繳交回收清除費應付心態,至於廢棄物的流向,似非其主要的考量;另一方面也可能以各樣途徑規避體制運作的要求,導致產品的製造者多半未正視其應有的環境責任。

  本文將從EPR的沿革,來探討產品回收處理的責任歸屬,主要的目的是指出製造者不應將廢棄物留給社會去處理,造成社會增加財務上的負擔。以下先介紹EPR的緣起。

  • EPR的沿革

  EPR一詞最早由瑞典籍的Thomas Lindhqvist在十年前所提出。Lindhqvist氏是一位環境經濟學教授,他認為EPR是製造者的責任,應延伸到整個產品的生命週期,包括產品對環境的衝擊等,特別是對它們的收回、再循環與處置。

  EPR最早於德國實施。長久以來德國常苦於掩埋場空間不足,究其主因乃是包裝廢棄物佔去極大的比率:以重量而論包裝廢棄物佔廢棄物總重的30%、總體積的50%。有鑑於此,德國環境部遂提出製造業者應負起回收處理包裝廢棄物責任的議題。

  到了1991年,德國公告【德國包裝法】,該法要求所有包裝產品的製造業者,都必須自行取回其包裝,或加入1990年設立的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 (德國雙軌系統DSD)。

  DSD類似一種產業廢棄物的管理組織,它授綠點標誌予製造業者,允許業者印在產品的包裝上。消費者看見產品包裝上有綠點標誌時,就知道可以交給DSD的所設立回收站。

  雖然德國剛開始實施EPR時,有費用過高的疑慮,不過一般說來,歐洲其他國家很快就開始效法。例如法國的製造業者開始在廢棄物管理上,協助地方政府分攤財務責任。另外奧地利也幾乎全盤接收德國的EPR模式,並對住戶的塑膠包裝廢棄物訂出回收率。

  到了1994年,歐盟委員會發展出【包裝廢棄物指令】,目的是想在2001年以前,在全歐減少50%的包裝廢棄物量。在2001年以前,至少所有包裝材料的25%必須加以回收,指令也要求每一項減少幅度至少15%。表一所示為歐盟及亞洲、巴西等各國對於達成、遵守這個目標回收率的情況,除了愛爾蘭以外,到目前為止的進展相當樂觀。

  目前全球已有不少國家,逐漸將EPR從包裝物品擴充到其他項目,譬如瑞典開始 要求將EPR政策已應用到輪胎、雜誌紙類、汽車、電子電器物品等。

  • 量化利益與評估

  自從DSD在1991年引進以後,包裝廢棄物已回收了3千萬公噸,單只1998一年的數量就約有560萬公噸。從1991 年和1998年之間,每人包裝消費量從94.7公斤減少為82公斤,減少幅度約為13.4%。這些數字意味著德國已達成了廢棄物減量的目的。

  根據德國的官方統計資料,德國在1991年和1995年之間,包裝物品消耗量下降了大約100萬公噸。DSD 報告也指出,從1991年到1995年,綠點實施以後,德國的總包裝廢棄物也降低7%,另外,包裝物品的再循環率,從1993年的52%,增加到1996年的84%。1996年一年內的塑膠包裝物品的再循環率,也大幅增加了68%。這顯示包裝廢棄物從過去長期增加趨勢,在包裝法通過以後,呈現下降的情況,情況普遍獲得改善。

  雖然綠點已產生可觀的效益,但成本並不便宜。德國1998年在 DSD收集559萬公噸的廢料,費用花了39億馬克(約合20.2億美元),或每噸包裝廢棄物696.4馬克(360.8美元)。德國人口是8千萬人,等於每年每人系統的操作成本是25.3美元。因此,德國的EPR雖已減少包裝廢棄物,並增加回收率,但付出的管理成本卻很高。

  因此, EPR雖越來越受到各國的歡迎,但它是否真的對環境和經濟有益,甚至於雙贏,各界卻一直存有不同的看法,因為效益經常是一種價值判斷。Michele Raymond認為,EPR在歐洲,以包裝廢棄物的政策而言,已變得太複雜了。而且各國各行其是,輸入業者有時會在輸入物品上,費很多力氣計算EPR對各個國家的確實費率,只不過每份報告的差異相當大。

  事實上,有形的代價可以算得出來,但無形的環境利益很難臆測。以塑膠回收為例,德國從1991年元月開始,規定至少回收60%的塑膠包裝廢料,其中24%以去聚合化方式,生成再製品後於工業製程中作為能源替代品。另外的36%則採材質回收,亦即從容器、膠捲、或電纜產品的回收中,取代原生塑膠材料的使用。究竟這兩種塑膠回收方式,那一種對環境較有利呢?這恐怕再一時之間很難判斷。
所謂的難,不僅止於成本與效益的難測,甚至連比較都不容易,因為廢棄物和再循環、資料收集方法、諸如工資等系統因素,都難以定義。例如,費率的訂定,常用於比較不同國家EPR的成本。然而費率僅反應出業者付費的一部分,它不必然指全部體制的成本。在德國,業者付所有管理包裝廢棄物的費用,而政府部門不必付費,但是在法、日兩國,政府部門仍付清運費,政府成本必須加到系統的全部成本。當政府分擔清運和再循環的責任時,業者的成本負擔當然會比較低。

  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EPR的成本,都代表對社會額外的成本,這點很重要;擴而言之,這些並非是新的成本,而是從政府移轉給業者的成本。EPR 成本反應在商品價格會高些,但這些可經由較低的稅或垃圾費相抵。『較低』在此是一個相對的詞句,稅與費用不一定比實施EPR之前為低。在廢棄物管理成本高漲的期間,『較低』可能意味著若沒有EPR時,減量一定會更可觀。

  評估EPR政策的選擇時,成本項目必須加以分辨。成本有多少是由於強制再循環率而來呢?對不同產品使用不同的清運系統的成本呢?再循環的技術成本?例如在德國,在包裝法實施前大約有4%塑膠包裝物品的再循環率,實施後在兩年內增加到64%。要達成這樣的成效,成本必然很高,假如是由政府(不是業者的話)來執行,達成64%的再循環率,成本會降低嗎?假如強制再循環率訂為50%的話,EPR系統的成本又為何呢?假如允許廢棄物到能源的回收方式的話,達成64%的再循環率的成本多少?這些不同的策略方式都需要更多的工作,才能將利益予以量化。(待續)

表一 歐盟及亞洲、巴西等各國對於達成、遵守回收率之情況

國家 物品 回收或回收目標
歐洲
歐盟 要求各國政府限制包裝材質 在2001年以前最少回收50%;回收率最少25%
奧地利 電池、冰箱、包裝物品 不同材質,20~70%回收
比利時 家電、電池、電子物品、包裝物品 在2000年以前的回收目標:鐵95%、非鐵類85%、塑膠20%;1999年以前包裝物品回收率50%。
丹麥 電池、包裝物品 (自願性) 在2000年以前總回收率:54%,其中包括50~60%工業廢棄物。
芬蘭 包裝物品  包裝物品82%必須回收。
法國 電池、包裝物品 按照歐盟指令
德國 電池、包裝物品 視材質而定,回收目標定於60~75之間
希臘 包裝物品 在2001年以前回收率為25%
愛爾蘭 包裝物品
義大利 家電、電池、包裝物品 一年回收30000台家電;包裝物品按照歐盟指令
盧森堡 包裝物品 回收目標55%
荷蘭 家電、電池、包裝物品 家電/電池回收目標:90%;包裝物品65%。
挪威 家電、電池、包裝物品 家電:5年內回收80%;鎳鉻電池:20000住戶;包裝物品按照歐盟指令
波蘭 包裝物品 包裝物品按照歐盟指令
葡萄牙 包裝物品 在2001年以前回收25%;2005年以前回收50%。
斯洛伐基亞 包裝物品 包裝物品按照歐盟指令
西班牙 電池、包裝物品 包裝物品按照歐盟指令
瑞士 包裝物品 包裝物品按照歐盟指令
英國 包裝物品 總回收目標:38%;到2001年以前增為52%。
捷克 包裝物品 類似歐盟指令
艾斯多尼亞 包裝物品 在2001年以前回收60%
斯洛維尼亞 包裝物品 在2000年以前回收48%;2010年以前回收78%;
亞洲
中國 包裝物品
日本 家電、包裝物品
南韓 包裝物品
新加坡 包裝物品 (自願性) 透過回收減少80%廢棄物
台灣 包裝物品
拉丁美洲
巴西 包裝物品 指定製造廠必須建立產品回收中心:例如燃料油、化妝品等。


版權所有: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次更新日期:2006/12/18       [ 回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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