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優惠措施簡介 -- 助理研究員 袁美華、林宏嶽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肩負國內廢棄物清理工作,政府在各方面也提供相關的優惠措施,主要為污染防治設備、技術之購置及引進,其中包括投資抵減、低利貸款及進口免關稅等等,本文將針對其中較常見之優惠措施,做一簡單介紹,以供國內相關業者參考。以下將分別依優惠措施之對象、額度、時效及申辦程序進行說明。

壹、 投資抵減

  環保署於八十四年七月初次訂定「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至今共修訂三次,最近一次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公佈最新辦法。

一、對象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申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符合以下情形者,可申請投資抵減。

(一) 自動化設備:指具有自訂進料、洩料功能;自動加工、處理功能;自動收集、選別、分類、包裝功能;自動監測、檢校功能;自動處理資料及運算功能,在清除、處理廢棄物過程中所需之生產設備。

(二) 自動化技術:配合自動化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及電腦輔助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套裝軟體。

(三) 污染防治設備: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除處理過程中所排放之污染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治、噪音及震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環境檢驗、監測及必要土木設施。

(四) 防治污染技術:用於污染防治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五) 資源回收設備:指經分類、拆解、分離、反應、濃縮、再製或焚化等程序,將清除處理廢棄物過程中所排放之污染物,轉化為可資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產品或能源之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

(六) 資源回收技術: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抵減額度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購置(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自動化設備/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得就購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抵減當年度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足抵減者,可在未來四年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抵減之。 

購置項目  抵減率
國產 進口
自動化設備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五
自動化技術 百分之五
資源回收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
資源回收技術或防治污染技術  百分之五

  其中國內外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設備及防治污染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三、時效

  根據「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八十年七月及八十九年五月修正之規定,廠商若於八十八年度訂購,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貨,若於八十九年度訂購,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二年交貨,凡符合上述情況者,都可於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投資抵減證明。

四、申辦檢具文件

(一)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至環保署購買)。

(二)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應附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影本。 

(三) 購置設備、技術證明文件

貳、低利貸款 

  政府為配合環境保護政策,以低利融資協助民營事業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特訂定「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要點,資金總額度為新台幣一二○億元,每筆貸款由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百分之二十五,核貸銀行(交通銀行等廿九家公民營銀行)出資百分之七十五,搭配貸放。

 一、對象

  領有工商執照依專業管理法令登記之事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污染防治設備及檢測儀器為限。其中污染防治設備係指有關廢(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音、振動、輻射或其他污染所需之各項設備與設施,不含購置土地、廠房建物。

 二、貸放額度

  每一貸款計畫限由一家銀行承貸,貸款額度一億元(含一億元)以下者,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超過一至五億元部分(含五億元),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六十;超過五億元以上部分,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四十。貸款利率則按交通銀行基本放款利減二•八七五個百分點計算,如交通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應即日隨同機動調整。 

 三、時程

  該等設備須於投資計畫執行時或計畫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並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動用第一次款。

 四、申貸檢具文件

(一)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第一類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第一類廢棄物處理設置許可證或操作許可證或第二類廢棄物清除、處理核備文件)影本。

(二) 原申請清除許可文件(或設置許可或操作許可或核備申請文件)之定稿本影本三份。 

(三) 污染防治設備採購計畫說明書(含估價明細)三份。 

(四) 污染防治設備採購合約書及型錄或說明書影本三份。

(五) 由申請人先向環境保護署申請,經審查核可後,再送由銀行核貸。

參、進口免關稅 

 一、 對象
  
取得設置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進口自行使用之廢棄物清理設備(含零件),可辦理進口免關稅。

 二、申辦手續:
  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員工福利社購買「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書」,填妥表格中之所有資料,蓋上關防或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齊全之附件,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肆、小結

  整體而言,上述之優惠獎勵措施,主要是針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廢車處理相關業者並不全然能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國內廢車拆解商,許多未具備一、二類清除處理許可證,但亦有部份拆解業者本身亦同時從事清除業者,並具備清除許可證,則可參考上述措施,以為將來設備擴充、更新之參考。又如廢車廢棄物處理(焚化爐)業者,因其屬於處理業者,且都具備操作許可,在上述各項規定之適用上較無問題,惟須注意上述規定主要用於新購置設備或新設置之場址,不適用舊有之設備、場地。其他之資源回收業者(廢輪胎、鉛蓄電池等),則視其是否申請清除、處理許可,方能適用。

  此外,由於廢車處理相關業者性質較為特殊,除了上述各種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為主的各項優惠措施之外,若可取得經濟部工業局之工廠登記證,亦可向經濟部工業局洽詢以工廠為主之相關優惠獎勵措施,此處不再贅述。


版權所有: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次更新日期:2006/12/18       [ 回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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